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18 号文件和国对政府采购软 件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47号文件中。主要有:
第一,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第二,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2 年。
第四,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